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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安全、优质、高效播出与传输,维护广播电视用户合法权益,规范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拟进入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控网的有关设备器材实行入网认定准入制度。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以下简称入网认定)管理工作。

第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控网运营单位不得使用未获得广电总局颁发的有效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

第五条 广电总局指定入网认定适用技术标准,统一印制、颁发入网认定证书。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产品目录

(1)   有线电视系统前端设备器材;

(2)   有线电视干线传输设备器材;

(3)   用户分配网络的各种设备器材;

(4)   广播电视中心节目制作和播出设备器材;

(5)   广播电视信号无线发射与传输设备器材;

(6)   广播电视信号加解扰、加解密设备器材;

(7)   卫星广播设备器材;

(8)   广播电视系统专用电源产品;

(9)   广播电视监测、监控设备器材;

(10)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入网认定的设备器材。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所必须提交资料

(1)  入网认定申请书;

(2)  有效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复印件或符合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有关文件;

(3)  产品的技术资料,包括产品使用说明书、功能介绍、性能指标、原理框图及设备外观照片、产品的企业标准以及企业标准和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区别的说明等;

(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代理机构申请的,并应提供委托书和代理机构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5)  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出示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6)  有关商标注册的证明复印件。